拍賣規(guī)則
第一條:規(guī)則的制定
本規(guī)則由北京博觀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定,同時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
本規(guī)則適用于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代理人)。參加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guī)則,對自己按照本規(guī)則參與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未仔細閱讀本規(guī)則而引發(fā)任何爭議或損失的,其全部責任均由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自行承擔。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買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書面、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guī)則。
第三條:規(guī)則中的名詞解釋
本規(guī)則各條款中,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博觀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競買人”系指根據(jù)中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xù),參加競買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guī)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或?qū)Ω傎I人的資格所規(guī)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guī)則中,除非另有說明,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三)“買受人”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nèi)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guī)則中,除非另有說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賣標的”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nèi)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六)“拍賣日”系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七)“拍賣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標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價”系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九)“傭金”系指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買受人及委托人在拍賣標的成交后各自按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賣標的未成交,委托人則按保留價的百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傭金;
(十)“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后的余額;
(十一)“購買價款”系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標的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傭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nèi)的總和;
(十二)“各項費用”系指本公司對拍賣標的進行保險、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規(guī)則規(guī)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十三)“保證金”系指競買人領取競投號牌時所應交付的費用,用以約束競買人的競買行為。競買人競買成功后,保證金自動轉(zhuǎn)化為部分定金,在結(jié)清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十四)“定金”系指競買人競買成功后,如因當場支付購買價款有困難,應先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的百分之三十作為交易的保證,在結(jié)清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十五)“保留價”系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xié)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售價;
(十六)“參考價”系指在拍賣標的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標的估計售價,并非實際售價,僅供競買人參考。
(十七)“競投牌”系指與本公司簽訂競買合同后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牌。競投號牌是代表競買人身份及其競買出價的標志,每場拍賣會中競投牌的號碼具有唯一性。
(十八)“拍賣師”系指本公司聘請的具有國家注冊拍賣師資格證書、并在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買受人的主持人。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并在出現(xiàn)爭議時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
第四條:瑕疵
本公司對所有拍賣標的的真?zhèn)渭?或品質(zhì)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gòu)成對拍賣標的真?zhèn)渭?或品質(zhì)的保證或擔保。
所有拍賣標的均以拍賣時的狀態(tài)出售。因此,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當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拍賣標的原物,并對自己所競投某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標的的真?zhèn)巍⑵焚|(zhì)等情況已經(jīng)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能夠接受該拍賣標的的現(xiàn)狀和價值。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標的的真?zhèn)渭?或品質(zhì)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條:特別聲明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于拍賣標的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買受人均應承認拍賣標的已出賣、成交的事實,并享有法律規(guī)定及本規(guī)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guī)定和本規(guī)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guī)定
第六條:委托程序
(一)委托人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二)委托人若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持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三)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文件及委托事項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查。
(四)委托人一旦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執(zhí)行本規(guī)則的各項條款,同時自動授權本公司對其委托拍賣標的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七條: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委托拍賣標的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包括潛在的糾紛),沒有在委托拍賣標的上設定任何擔?;蚱渌问降臋嗬熑?。
(三)委托人就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gòu)之處;
(四)如果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對該拍賣標的的權利主張,或者由于該拍賣標的存在的瑕疵而引起的索賠或權利主張的,其責任由委托人承擔。造成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五)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對需要辦理附隨移交手續(xù)的標的,委托人應在拍賣成交后按照約定將委托拍賣標的及相關文件、資料移交給買受人,委托人有義務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證照過戶等手續(xù)。
(七)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該拍賣標的必須同時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經(jīng)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
第八條:保留價
除本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標的外,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以人民幣表示。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xié)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shù)目一經(jīng)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雙方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的權利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通過拍賣標的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標的做任何內(nèi)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是否應征詢?nèi)魏螌<乙庖姡?nbsp;
(三)拍賣標的在圖錄中插圖、拍賣標的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標的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五)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第十條:未上拍的拍賣標的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標的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本公司發(fā)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取走拍賣標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七日內(nèi)仍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chǎn)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一條:拍賣終止
如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終止任何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
(一)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jù)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規(guī)定交付擔保金,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qū)Ρ疽?guī)則第七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有證據(jù)表明委托人已經(jīng)違反或?qū)⒁`反本規(guī)則的任何條款;
(五)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
第十二條: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若該拍賣標的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并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留價的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作為違約金。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留價的百分之五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作為違約金。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三條:保險費
拍賣成交后,除非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標的未成交,委托人也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拍賣標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賣標的之日起,如果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則保管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標的之日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標的撤回、被終止、拍賣未能成交,則保管期限至本公司發(fā)出領回拍賣標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屆滿為止。超過上述保管期限未取回的拍賣標的,本公司將按保留價千分之一/日的標準收取保管費,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保管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nèi)在或潛在缺陷、物質(zhì)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zhuǎn)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zhàn)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本公司保管責任范圍之內(nèi)。
第十六條: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的百分之十五扣除傭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盡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如果某拍賣標的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未成交傭金的標準為該拍賣標的保留價的百分之三。
第十七條: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未發(fā)生任何爭議,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天內(nèi)將出售收益以人民幣方式支付委托人。
如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本公司有權向買受人收取以外幣支付的購買價款,與本公司支付委托人出售收益的幣種無關。
第十八條:稅項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委托人應協(xié)助辦理所有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稅費。
甲方為自然人,乙方將按照國家規(guī)定代扣落槌價百分之三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協(xié)助收取拖欠款項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xié)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項。
上述約定并不排除委托人親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受人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拍賣標的未能成交
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在拍賣會結(jié)束后7日內(nèi)向本公司支付圖錄費、未成交傭金、保險費和約定的其他費用。
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取回該拍賣標的(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超過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托人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xù)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標的的所有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xié)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標的,一旦本公司將拍賣標的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 / 分支機構(gòu),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標的,同時應視為委托人已領取該拍賣標的。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對參加拍賣活動所要求的條件。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辦理競買手續(xù);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xù)、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競買人一旦取得競買權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循執(zhí)行本拍賣規(guī)則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二條: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shù)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jié)束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標的成為買受人,該保證金則自動轉(zhuǎn)化為已成交拍賣標的定金的一部分。此保證金在買受人支付所有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若有余額,則于競買人領取拍賣標的時,一并返還。
第二十三條:拍賣標的圖錄
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也不構(gòu)成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diào)、質(zhì)地、尺寸、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標的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標、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diào)、顏色、層次、形態(tài)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gòu)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xiàn)場,或在拍賣會現(xiàn)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在拍賣現(xiàn)場出現(xiàn)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xiàn)場出現(xiàn)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xié)調(diào)解決。
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及公布貨幣兌換率。
第二十五條:競投號牌
競投號牌是競買人及競買權的標志,競買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競投號牌,謹防丟失。競買人不得將自己的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則,競買人需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競投相應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委托競投
通常情況下,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 ( 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 ) 辦理委托手續(xù),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清楚填寫委托競投拍賣標的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托出價等資料,并應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同時繳納保證金。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托競買內(nèi)容執(zhí)行,競買委托人自行承擔其后果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委托競投之保證金
競買委托人應將最高委托出價的百分之三十款項作為保證金于拍賣日前三日匯至本公司(匯款手續(xù)費自理)。委托競買成功后七日內(nèi)競買委托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的余額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并將該保證金按違約金的有關規(guī)定扣除。
競買委托人未按規(guī)定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權拒絕或解除競買委托,但如本公司接受競買委托并競買成功,競買委托人必須在七日內(nèi)將全部購買價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競買委托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如委托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回競買委托人(匯款手續(xù)費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委托競投之免責
由于委托競投是本公司為競買人在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xiàn)場參加競投而提供的一項免費服務,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xiàn)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競買委托人以相同委托價委托本公司競投同一拍賣標的,且競投成功,則交付保證金者為成功競買者。如均已交付保證金,則最先將授權委托書發(fā)至本公司的競買人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
第三十條:拍賣成交及確認
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投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行為負責。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該拍賣標的的買賣合同,并當場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不得反悔,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法律責任。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成交確認書是競買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標的的買受人的憑證,應經(jīng)拍賣師、記錄人、買受人當場簽字確認,成交確認書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zhuǎn)讓,否則一切后果由競買人自負。
第三十一條:傭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十五的傭金,同時應支付其它各項費用。買受人承認本公司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三十二條: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nèi)一次付清購買價款并領取拍賣標的 (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購買價款為成交價款加成交價款的百分之十五的傭金。
如買受人在上述付款時限內(nèi)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有困難,可于上述時限內(nèi)支付相當于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一個月內(nèi)付清剩余購買價款。如買受人預期未付,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未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一/日向本公司支付滯納金;如買受人逾期至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買受人。
經(jīng)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幣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產(chǎn)生的所有銀行手續(xù)費、傭金或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所有權轉(zhuǎn)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
第三十五條:風險轉(zhuǎn)移
競投成功后,拍賣標的的風險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fā)生后 ( 以較早發(fā)生日期為準 ) 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 一 ) 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標的;
( 二 ) 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標的標的全部購買價款;
( 三 ) 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屆滿。
第三十六條:領取拍賣標的
買受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日內(nèi)于本公司指定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標的。若買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內(nèi)領取拍賣標的,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標的的搬運、儲存及各項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承擔其所購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即使該拍賣標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標的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標的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依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處分該拍賣標的,以處分所得抵償本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等。
第三十七條: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受人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標的,上述包裝及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因此發(fā)生的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
如買受人要求本公司協(xié)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標的(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標的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 / 分支機構(gòu),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標的,同時應視為買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標的,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除非買受人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對于買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guī)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九條: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在委托人或買受人出現(xiàn)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jù)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采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披露資料的一方。
第四十條:通知
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guī)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fā)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fā)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本公司已發(fā)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fā)出,則傳真發(fā)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四十一條:拍賣標的出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標的,本公司將在拍賣標的圖錄中或在拍賣會現(xiàn)場予以說明;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標的,買受人應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可分割性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規(guī)則的約定確定。
如本規(guī)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zhí)行,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zhí)行。
本規(guī)則與現(xiàn)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不違反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該優(yōu)先適用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如果現(xiàn)行法律有規(guī)定,適用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本規(guī)則和相關法律均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慣例或國內(nèi)行業(yè)慣例。
第四十三條:爭議解決
因依照本規(guī)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發(fā)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該等爭議的準據(jù)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規(guī)則于 2006 年11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解釋權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屬于北京博觀國際拍賣有限公司。